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來談談離婚(二)

好的,各位朋友,粗淺的介紹了一下結婚的方式後,接著來進入離婚這個主題。

在台灣,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叫協議離婚,另一種則叫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意思就是兩個人針對要離婚這件事情已取得共識(包含夫妻間的財產分配、小孩的監護權等等),沒有一方想離、一方不離的情況。
像5566隊長鞋子哥和韓瑜、Selina和阿中,他們就屬於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彼此的婚姻。

協議離婚所依據的條文為民法第1049條、同法第1050條。
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內容為:「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同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兩個成年人講好要離婚後,還要寫下離婚協議書,且協議書上還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簽名,再將該離婚協議書拿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登記好才生離婚的效力。
欸、欸、欸,不知道各位客官是否有注意到,協議離婚的方式是不是跟現行法結婚的方式一樣呢?
要件都是:雙方自願+書面+2個證人簽名+登記
這樣理解是不是有比較簡單呢?也就是「你怎麼結婚,就怎麼離婚啦」。


接著,介紹裁判離婚。
所謂的裁判離婚是指夫妻針對是否離婚這件事情,無法取得共識,或是夫或妻有一方具備裁判離婚之原因,請求法院的法官用判決來斷定兩個人是否可離婚。
又,裁判離婚的原因,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從上面這兩條條文可以知道,當夫或妻一方,具備第1052條第1項所列的各種情形之一時,另一方即可向法院提告,請求法官判兩個人離婚。
但,法律並非萬能,夫妻不適合繼續在一起的狀況有百百種,萬一現實狀況是列舉的條文所沒有的情形,不就只能繼續痛苦的再一起嗎?
因此,我們有了民法第1052條第2項,這個條文就是在因應這種尷尬的狀況。這個條文有個典故,叫做「破綻主義」,也就是說婚姻好比是面鏡子,當鏡子出現裂痕、破綻,兩個人不適合再繼續一同走下去時,雖然不具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各種狀況,仍得請求法院判決兩個人離婚。至於,什麼樣的情形是屬於重大呢?每對夫妻情況不同,必需透過每個個案分別觀察,才有辦法斷定,但是呢,隨著時代的進步,以前的民風是勸合不勸離,現在則較能接受兩個人再一起痛苦,不如分開彼此祝福,這種觀念,所以,法官也通常對於第1052條第2項適用,較為放寬尺度。



附上網路上的離婚書約,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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