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名人總是使出「法律追訴拳」?

大家好、打給後、胎嘎後,今天我們來從很多名人面對權利遭侵害時,非常愛使出的拳法---
「法律追訴拳(權)」,說明一下當個人權利遭侵害的時候,正確主張權利的方法。

首先呢,開宗明義跟各位講,我國現行法律上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用語,完全沒有、
完全沒有、完全沒有(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追訴權之字眼應是出現在刑法第80條,針對各種法定本刑所設之時效規定,
非告訴人(往往即為被害人)得任意處分。

基本上,犯罪被害人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時,應該以告訴的方式進行,依據的法條是
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32條。又,提出告訴的方式,依刑訴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可知,
被害人應將想追究的犯罪事實,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透過提出狀子或口頭的方式表達
(也就是被害人把自己遭到委屈的故事告訴警察跟檢察官,讓他們幫你伸張正義)。

再依據刑訴法第228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
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所以,犯罪被害人講出或寫出自己受到委屈的故事後,
檢察官就應該開始調查這個故事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是真的話加害人又觸犯到什麼
刑事法律,此時被害人所提告的案件就進入所謂的偵查階段。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基本上會視情況將案件分成「他」字案和「偵」字案,列他字案時,
理論上加害人尚未被認定為被告,因此,檢察官若查無不法,可以行政簽結終結偵查。
倘若檢察官已將案件列為「偵」字案,則檢察官調查相關事證後,會依據刑訴法第251條、
第252條、第253條、第253條之1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三種處分。

檢察官若是做出起訴處分,案件將被移往法院,由法官開庭審理,經由調查證據、交互詰問
等等程序,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也就是法官透過這些程序,再一次判斷故事到底是不是真的
?加害人觸犯到什麼刑事法律?)。

而檢察官若是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且被害人未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有意見而提出再議,
案件就不會移往法院,在偵查階段就終結。另外,在尋求民事途徑的救濟時,
只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法院就要分案開庭審理,
並沒有所謂的保留追訴的方式。

最後,若是告訴乃論之罪(比較常見的有過失傷害、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必須在知道誰是加害人的時候開始起算6個月內提告,
這個規定只是告訴你針對某些類型犯罪必須要在你知道是誰害的時候開始6個月內去做
前面介紹的「告訴」動作,否則超過時間才提告,檢察官只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
做出不起訴處分而已,這也不是所謂的法律追訴權喔。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管是要追究刑事責任或是民事責任,重點是要去提告或是遞交起訴狀,
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只有要告或不告才是真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