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如何挑選適合的律師

大家好打給、胎嘎後,
雖說近年來律師錄取率大幅提升,但是奇怪的是,
許多人遇到需要委託律師處理案件時,仍然不得其門而入。
今天我們就來聊一下挑選適合自己的律師方法。

基本上一般人找律師是透過如下管道:
第一種:品牌
第二種:親友介紹
第三種:網站搜尋

以上這三種管道,筆者個人最不推薦第一種,
理由要從律師考試的資格與科目講起。

應考資格(具下列各條件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應考科目(第一試:選擇題)
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應考科目(第二試:申論題)
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國文。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由上面的應考資格及應考科目可知,一位已經通過律師考試的合格者,對於一般民眾日常生活絕大部分遇到的訴訟案件,應均有一定的處理能力,因之,眾所周知的大型事務所律師與低調行事的小型事務所律師,處理起來並不會有明顯的差異性,但是律師費用卻往往具有不小的差距,這就好比一般的感冒、外傷,小診所和大醫院的醫生,處理起來皆游刃有餘,差別只在於牌子大小,但患者就需支付較高的費用。


又,委請律師的費用,係由律師自己開價,基本上並無所謂的公定價,因為律師通常需與當事人初步會談後,才有辦法評估該案件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勞力及成本,方能開出律師費用予當事人。律師賣的是辦案的品質與服務,筆者建議一般的訴訟案件,委託的對象應該拋開品牌的迷失,而係從與欲委託的律師開會諮詢時,親身體驗該名律師是否與您頻率搭的上線、對於訴訟或非訟的方向及程序是否給予中肯的意見及說明,來挑選律師。

至於網路的搜尋,近年來有一頗具盛名的網站,於該網站輸入律師的名字,可以查詢到該位律師曾經掛名的訴訟判決,但是其實很多案件委託後,可能在訴訟過程中就達成和解,或是刑事案件偵查中就已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這些並不會顯示在統計資料中,無法完整呈現該位律師所有的經歷,抑且,亦有許多律師主要是辦理非訟案件(不需要去打官司的委託案件),他們掛名的判決資料不多,並不代表他們不會辦理訴訟案件,這些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
又,此類型網站有一個可供參考之處,就是您欲委託的律師,若能在上面搜尋到律師證書資料,至少可證明他是一位執業律師,非欺世盜名者。

另,筆者認為親友介紹的方式,與上述另外二種管道相比,是一比較值得做為挑選律師的方式。畢竟,律師屬於服務業,倘名聲或口碑不好,即無法創造下一次與該客戶合作的機會,稱職的律師會懂得愛惜羽毛,竭盡所能為客戶服務。然而,適合親友的律師,不代表也適合當事人本身,因為每個人的案件內容不同、背景不同,訴訟策略也應該客制化,針對每個委託人的需求去擬訂、設計。

筆者以為,挑律師要挑當事人自己能信賴的,能否信賴的標準,可以從在與該名律師開會諮詢時,律師是否能與當事人溝通看出一些端倪,法律用語及文字固然艱澀,但律師若能以一些淺顯易懂的話語或舉些例子,讓當事人更有參與感,會拉近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相信會如此做的律師,也往往較具有同理心。此外,稱職的律師也會將所受的委任範圍清清楚楚的告知委託人,接受委任後,收到法院或對造寄來的任何文件,也會轉知委託人,並於每次開庭前後,通知委託人目前案件進行的狀況,而不是只跟委託人見兩次面,一次是接受委任收律師費時,另一次是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問委託人要不要上訴。

年輕的律師與老律師各有優缺,法律的條文是一修再修、新增再新增,年輕律師學習到的法律知識,往往是最能符合現行法規的,但老律師累積的實務經驗及臨機應變,卻是年輕律師所沒有的。無論如何,挑選律師絕對不是像挑包包一樣看牌子,或動動手指像在看部落客寫的餐廳評價文一樣,一定要由自己親身去感受這位律師的態度、處理案子的方法,才足以判斷出這位律師是否適合自己。而當事人在與律師討論律師酬金時,不應只以價錢做為指標,畢竟,俗話說的好,「一分錢,一分貨」,委託人應該想想聘請律師的初衷,不就是希望透過律師的協助,獲取較佳的訴訟或非訟結果?一昧的比價,忽略其他本應注意的事項,最後產生的結果與自己預期的有所差距,豈不是得不償失?此外,委託人應注意的是,訴訟並無包贏,作出裁決者的是法官,一位稱職的律師,應該是跟委託人清楚分析案件的可能走向與利弊,讓委託人知道承擔的風險是什麼,而不是事前向委託人保證穩贏,等到案件輸了,全部再推給法官。

最後,還有一點供大家挑選律師時參考,因為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問題,訴訟案件大多是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而律師要在該法院執行業務,需要登入當地的律師公會,例如:唐律師今天接受當事人委託處理繫屬在臺北地院的案子,則唐律師除了具有律師資格外,還必須加入臺北律師公會,成為臺北律師公會的會員,才能在臺北地院執行律師業務;若接受當事人委託處理繫屬在臺南地院的案子,則唐律師必須要先加入臺南律師公會,成為臺南律師公會的會員,才能在臺南地院執行律師業務,而登入各地律師公會除須繳交約2萬5千元之入會費,每個月還需要繳月費。因此,客觀來說,選擇有登入該管轄法院所屬公會的律師,會較選擇未登入之律師,收費較為便宜,且討論案情也較方便。不過,委託人與律師間的信賴感有時是無法取代的,也是有不少當事人願意幫律師出登入費用,委請自己信賴的律師去打官司。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名人總是使出「法律追訴拳」?

大家好、打給後、胎嘎後,今天我們來從很多名人面對權利遭侵害時,非常愛使出的拳法---
「法律追訴拳(權)」,說明一下當個人權利遭侵害的時候,正確主張權利的方法。

首先呢,開宗明義跟各位講,我國現行法律上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用語,完全沒有、
完全沒有、完全沒有(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追訴權之字眼應是出現在刑法第80條,針對各種法定本刑所設之時效規定,
非告訴人(往往即為被害人)得任意處分。

基本上,犯罪被害人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時,應該以告訴的方式進行,依據的法條是
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32條。又,提出告訴的方式,依刑訴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可知,
被害人應將想追究的犯罪事實,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透過提出狀子或口頭的方式表達
(也就是被害人把自己遭到委屈的故事告訴警察跟檢察官,讓他們幫你伸張正義)。

再依據刑訴法第228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
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所以,犯罪被害人講出或寫出自己受到委屈的故事後,
檢察官就應該開始調查這個故事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是真的話加害人又觸犯到什麼
刑事法律,此時被害人所提告的案件就進入所謂的偵查階段。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基本上會視情況將案件分成「他」字案和「偵」字案,列他字案時,
理論上加害人尚未被認定為被告,因此,檢察官若查無不法,可以行政簽結終結偵查。
倘若檢察官已將案件列為「偵」字案,則檢察官調查相關事證後,會依據刑訴法第251條、
第252條、第253條、第253條之1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三種處分。

檢察官若是做出起訴處分,案件將被移往法院,由法官開庭審理,經由調查證據、交互詰問
等等程序,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也就是法官透過這些程序,再一次判斷故事到底是不是真的
?加害人觸犯到什麼刑事法律?)。

而檢察官若是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且被害人未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有意見而提出再議,
案件就不會移往法院,在偵查階段就終結。另外,在尋求民事途徑的救濟時,
只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法院就要分案開庭審理,
並沒有所謂的保留追訴的方式。

最後,若是告訴乃論之罪(比較常見的有過失傷害、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必須在知道誰是加害人的時候開始起算6個月內提告,
這個規定只是告訴你針對某些類型犯罪必須要在你知道是誰害的時候開始6個月內去做
前面介紹的「告訴」動作,否則超過時間才提告,檢察官只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
做出不起訴處分而已,這也不是所謂的法律追訴權喔。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管是要追究刑事責任或是民事責任,重點是要去提告或是遞交起訴狀,
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只有要告或不告才是真格的。




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怎麼區分案件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大家好打給、胎嘎後,今天我們來談談怎麼區分一個案子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首先,容小編插個話,小編在當律師前,就期許自己能盡量以白話一點的文字寫些法律相關知識給大家參考,所以我的文章盡量不用艱澀的文字,而以普羅大眾看得懂的名詞表達,並輔以相當的譬喻。以法律文章來講鐵定不及格,但是各位看倌應該可以輕鬆理解小編要表達的意思,才是小編開部落格的目的。


許多朋友在權利受侵害時,可能會想藉由訴訟的方式,以原告的身份告對方;或是因與他人發生糾紛時,被別人提告。
告人的,我們稱為原告;被人告的,則稱為被告,這相信大家從字面上應該可以理解。

然而,我們今天要告人要怎麼告?被人家告時,我又要作什麼反應?
OK,找唐律師諮詢當然是很好的答案XD
但是,其實委託人在第一次諮詢律師時,如果委託人對於案件事實的經過能有基本的論述能力,律師對於該案件必能作出更深入的剖析,給予委託人更多的回應,而分辨案件是屬於刑事或是民事類型,即屬於其中一環。

或許,有人會問,管他什麼案子,律師幫我處理就對了啊,律師會分辨就好。這句話或許沒錯,但在有些俗稱的小案子,你想求償或你被求償的金額還不夠付律師費,錢歹賺、囝細漢,這麼尷尬的狀況,你該如何是好?請讓小編娓娓道來。

最容易區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方法就是這個案子會不會有人可能構成犯罪。
也就是常常會問律師說:魯蘇,挖甘欸ㄎㄧ吼郎ㄍㄨㄞ?
所以,最直白的說法就是「民事討錢,刑事討命」。

以鄭捷在板南線亂捅人的例子來說,
鄭捷他殺人的這個行為,是犯了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相信連隔壁村沒讀過什麼書的阿公阿嬤都知道,殺人會被抓去關,
所以想要鄭捷就他殺人的行為去被砰掉或坐牢,理所當然是要以刑事案件處理。
而無辜的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想要跟鄭捷討錢,就要以民事案件處理。

或許,還有人會問,有些狀況我根本不知道對方是不是構成犯罪啊?
這樣我還是無法分辨民事還是刑事案件呀?
我只能說沒錯,因為這正是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們,這些法律專家才會的東西,
也是他們吃飯的傢伙(留一口飯給我們吃嘛)。但,其實隨著現在教育水準提高及媒體資訊發達,對於較常會觸犯的刑事犯罪類型,如偷東西(竊盜)、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幫助詐欺)、酒駕、吸毒拉K(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等,大部分的民眾皆知道不可以身試法。因此,憑藉人民的法感(也就是心裡上、道德上覺得這樣做是不對的、不恰當的),基本上已不會輕易的觸犯刑事法。

再來談民事案件,如之前所說的,一般民事案件的提起,絕大多數是被告欠原告錢不還,原告以訴訟方式,讓法官以判決確定被告究竟有無欠原告錢這件事情,若法官也認為被告確實有欠原告錢不還,他就會在判決書裡面寫被告應該給付原告多少錢,原告就可以拿這份判決書和判決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講白話一點就是國家直接幫原告去奪取被告名下的財產),取得被告名下的財產。

另一個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比較大的分別為,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檢察官擔任,這是因為國家為了遏止犯罪行為,保護善良的人民,透過設置檢察官這個公務員來代表國家追究犯罪的人,也因為他們代表了國家,所以他們的權力很大,可以用一些強制力的手段來偵察犯罪(這些手段為何,以後再補上);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都由人民(有時候會是法人即公司或是機關)擔任,這是因為誰欠誰錢是你們兩個人之間的事情,糾紛是存在你們兩個之間的,他欠你錢,並不會傷害到我、影響到我,你們兩個自己去解決就好。

既然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自己擔任原告,則在一些金額比較小的案子,原告可以考慮以委託律師撰狀、自己去開庭的方式去打官司,因為比較小額的案子,通常案情比較簡單、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不會那麼深奧,往往只要民事起訴狀寫的好,法官就能明白原告想要表達的是什麼,而律師單純撰狀的費用又比實際去幫你打官司低,不失為一權宜之計。

當然,小編還是要提醒你,凡事有兩面,律師撰狀既然只負責幫你寫好那份狀紙,則開庭時你就要自己去跟對方辯論,如果對方有請律師或他熟悉法律,這個風險你就要自己承擔啦。

而若你是刑事被告的身分被警察通知去警察局做筆錄,或是被檢察官傳喚到地檢署開庭,而你又恰好有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等身分,則可以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個地方分會申請律師協助你打官司(上網搜尋「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