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來談談離婚(二)

好的,各位朋友,粗淺的介紹了一下結婚的方式後,接著來進入離婚這個主題。

在台灣,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叫協議離婚,另一種則叫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意思就是兩個人針對要離婚這件事情已取得共識(包含夫妻間的財產分配、小孩的監護權等等),沒有一方想離、一方不離的情況。
像5566隊長鞋子哥和韓瑜、Selina和阿中,他們就屬於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彼此的婚姻。

協議離婚所依據的條文為民法第1049條、同法第1050條。
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內容為:「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同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兩個成年人講好要離婚後,還要寫下離婚協議書,且協議書上還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簽名,再將該離婚協議書拿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登記好才生離婚的效力。
欸、欸、欸,不知道各位客官是否有注意到,協議離婚的方式是不是跟現行法結婚的方式一樣呢?
要件都是:雙方自願+書面+2個證人簽名+登記
這樣理解是不是有比較簡單呢?也就是「你怎麼結婚,就怎麼離婚啦」。


接著,介紹裁判離婚。
所謂的裁判離婚是指夫妻針對是否離婚這件事情,無法取得共識,或是夫或妻有一方具備裁判離婚之原因,請求法院的法官用判決來斷定兩個人是否可離婚。
又,裁判離婚的原因,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從上面這兩條條文可以知道,當夫或妻一方,具備第1052條第1項所列的各種情形之一時,另一方即可向法院提告,請求法官判兩個人離婚。
但,法律並非萬能,夫妻不適合繼續在一起的狀況有百百種,萬一現實狀況是列舉的條文所沒有的情形,不就只能繼續痛苦的再一起嗎?
因此,我們有了民法第1052條第2項,這個條文就是在因應這種尷尬的狀況。這個條文有個典故,叫做「破綻主義」,也就是說婚姻好比是面鏡子,當鏡子出現裂痕、破綻,兩個人不適合再繼續一同走下去時,雖然不具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各種狀況,仍得請求法院判決兩個人離婚。至於,什麼樣的情形是屬於重大呢?每對夫妻情況不同,必需透過每個個案分別觀察,才有辦法斷定,但是呢,隨著時代的進步,以前的民風是勸合不勸離,現在則較能接受兩個人再一起痛苦,不如分開彼此祝福,這種觀念,所以,法官也通常對於第1052條第2項適用,較為放寬尺度。



附上網路上的離婚書約,給大家參考





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來談談離婚(一)

大家好打給、胎嘎後,好久沒打新文章了,我真是太懶惰了。

今天我們來談談「離婚」。

其實呢,關於怎麼離婚,大家拜GOOGLE大神所賜,都可以找到相關資訊。
筆者的文章也不見得會比這些文章高明到那裡去,
但是,誠如筆者之前所說的,筆者的目的是希望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讓大家簡單理解法律常識。


首先呢,要離婚的前提是「你必須要有合法結婚!」

欸、欸、欸,這看似廢話,卻蘊藏著小學問喔!
因為呀,關於要怎麼結婚才有法律效果這件事情,是規定在我們民法的親屬編裡,依據的條文則是民法第982條。

民法第982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前之內容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白話來說,兩個人的婚姻要有效,必須要有舉行公開的儀式,並有兩個旁人見證結婚儀式(在台灣多半為喝喜酒,賓客即可為見證人)。
這樣的規定,往往會造成事後針對有無舉行公開儀式這件事情,發生舉證上的困難,例如:萬一請客時沒有拍照、沒有錄影,或賓客均已蒙主恩召等等,就很難就有無結婚這件事情,提出有力的證據。

因此,為杜絕此種結婚方式帶來的缺點,民法第982條就於96年5月23日被修正啦,並於97年5月23日開始正式施行。

新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說結婚這件事情,自此改採登記婚主義,男女雙方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已經不是必備的要件了,反而是應簽立結婚書約,且該書約上面需有二個證人的簽名,並拿著書約去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妥登記後,才發生結婚之效力。如此一來,兩個人有無結婚這件事情,只要看戶政事務所有無登記即可,簡單又明瞭,就像要查不動產所有權人為誰,是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謄本及建物謄本上面所載登記名義人為準。

另,附帶一提,依民法第980條規定,男生要滿18歲、女生要滿16歲才可以結婚喔,
而且男生如果是滿18歲,但未滿20歲,或女生滿16歲,但未滿20歲,
依民法第981條規定,結婚是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喔!


附上網路上的結婚書約,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