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 星期三

真的是恐龍判決嗎?一起來讀「屋主勒斃小偷案」之二

不知道上篇文章的解說,有沒有幫助到各位好捧由對於判決內容有所理解?

若大家能理解後,就知道為何法官仍認為何姓屋主構成刑法之過失致死罪,這完全是因為有人死了啊啊啊啊!而不是法官認為何姓屋主應該任由張姓竊賊在他家逛大街,或是完全不採取任何行動,先帶老婆逃跑報警等等。

所以,有的人批評法官,說道:今天假如去偷的是法官家的話,我就不信法官不會採取防衛手段,根本是無稽之談啊,法官判決書明明就寫說:「以當時的狀況,何姓屋主的確無法知道張姓竊賊有沒有攜帶武器,而且一旦張姓竊賊逃跑,非常有可能對何姓屋主懷孕的老婆造成威脅,則何姓屋主在這種狀況下,採取與張姓竊賊扭打並徒手緊拉張姓竊賊衣領,將張姓竊賊壓制在地的防衛手段,是法官認為必要的。」

此外,在判決書的主文欄中,法官又給了何姓屋主緩刑2年。
這是什麼意思呢?

關於緩刑的說明,可參照司法院網站如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5.asp

由此知,在被告符合緩刑要件後,法院也認為值得給被告自新的機會時,法院可以訂個2年到5年之間的期間,只要被告在這個期間不要再犯錯,依據緩刑的效力:「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被告等於沒有被法院判過任何罪名及刑期,也就是說,被告在法律上等於是沒犯過罪的人。

而,司法實務上,法官要不要給緩刑,往往是看被害人是否願意原諒被告、被告有沒有跟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因為,往往法官在被害人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情形下,還是給予緩刑,被害人大多會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本案中,何姓屋主至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賠償張姓竊賊家屬,與其等達成和解,但法官仍給予何姓屋主緩刑2年,理由如下:
本院另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被告乃因發覺侵入其住宅竊盜之被害人,並遭受被害人攻擊,方與之扭打,時被告之妻子尚且有孕在身,被告為排除自己及家人之生命、財產遭受侵害及威脅,因而徒手推壓被害人之臉部並緊拉被害人衣領,以此方式壓制被害人,不慎肇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與一般主動發起犯罪者截然有別;另被告雖未賠償本件被害人家屬之損失或與其等達成和解,然被害人家屬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損害之填補,考以上揭被告之家庭情況、正當職業及其經偵、審程序受有科刑之教訓後,因認被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項第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年,以啟自新。」

-->解說:這段法官是說,何姓屋主並沒有任何前科,而且何姓屋主是因為發覺吳姓竊賊闖入他家,且遭吳姓竊賊攻擊,才會跟吳姓竊賊發生扭打,且當時何姓屋主的老婆懷有身孕,何姓屋主為了保護自己和妻兒的生命、財產免受威脅,所採取壓制張姓竊賊及緊拉其衣領方式抵抗,造成張姓竊賊死亡,與一般刑事案件的主動攻擊是不一樣的,雖然何姓屋主至今沒有賠償張姓竊賊家屬,但是張姓竊賊的家屬畢竟還能另從民事訴訟途徑求償,法官相信何姓屋主不會再犯,故給予2年緩刑。


好的,走筆至此,不知道各位好捧由是否能有一番新的體悟?

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每個人都享有言論自由,但,在對任何事情發表評論時,應試著做基本的求證及功課,再來闡述己見,或許更能擲地有聲,更讓人折服。
法官的判決本來就可以批評,只是,先看看判決書怎麼寫吧!不要受媒體的煽動,請相信你自己,相信那個看完判決書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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